通过了在论坛的交流,我把信息反馈给我包冉主编,他第一时间回复了论坛的网友。
各位网友讨论数字电视的热情很高,这是好事,对网友提出的问题、意见和情感的宣泄,简单归纳之后,综合答复如下:
1、 有关“数字电视推广存在强制性”的问题
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,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之一。用户交纳收视费,收看有线电视,也是一种交换(或交易),交易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自由。
对于有线电视运营商来说,只要经过企业改制,已经是独立经营、自负盈亏的企业,而这个企业的主营产品/服务是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和接入,主营收入主要来自收视费(广告费是被电视台赚走的,在网台分离之后,有线网络公司并没有广告收入,这一点很多网友可能不太熟悉,容易混为一谈)。作为一家企业,通过改进主营产品/服务(数字化改造),提高主营收入(对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重新定价),这一点放在任何一个行业、任何一个市场,在逻辑上都没有任何问题。同理,消费者也可以有退订、退网的权利,这在逻辑上也没有任何问题。
那么,为什么网友们如此义愤填膺呢?问题主要出在有线电视运营商的垄断经营上,也就是说,面对“强制的整体转换”,你可以退订、退网,但退了之后也没有其他电视可看。
这一点是现实,但不代表没有改变的迹象。电信运营商发展IPTV已经为大家所熟悉了,在哈尔滨、上海等城市的商业运营已发展了数万用户;直播卫星虽然出了点问题,但是继续发射、走向商业运营的步伐不会停止;地面数字电视的国家标准已经颁布,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,地面数字电视一般都是免费的,那么通过地面波收看数字电视是一样的。
但需要提醒各位网友的是,IPTV和直播星的收费价格,恐怕比有线数字电视只高不低,而实际的收看质量,不一定和价格成正比。
2、 数字电视可能产生的收费到底包括哪几部分?
对数字电视可能产生的收费需要搞清楚,才能更客观地看待问题。数字电视的收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:基本收视费和付费频道费。
首先,基本收视费是针对网络传输服务的收费,是针对“网”而非“内容”的收费,这一标准一般都是经过各地的物价听证会之后确定,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。
其次,付费频道费是观众自由选择订阅付费频道所需交纳的费用,这一部分随每家订阅频道量的多寡而浮动。其实,频道付费与否,与广播电视是数字的还是模拟的没有任何关系,这只是一种经营手段而已。在国外,HBO、Discovery这些经典频道在模拟电视时代就是需要付费订阅的,就像订阅报刊、杂志一样。
在中国搞数字电视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误解和争议,就是因为我国广电业要同时完成“从模拟到数字的技术升级”、“从分散到整合的体制改革、“从免费到付费的频道内容运营”这三项任务。其实,这三个任务彼此之间没有本质的联系,所以,本来很简单的一个数字化升级,变成了动一发而牵全身的巨大工程。
那么,为了缓解矛盾,不仅仅是有线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矛盾,也为了缓解电视台和有线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矛盾,所以在各地实施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时,基本上都将原有的模拟电视节目统统放到数字平台上——也就是说,除了每月多加收的基本收视费,不会为收看节目另外掏钱,除非订阅付费频道。
很多网友认为每月多加收基本收视费不合理,尤其是按终端收费不合理。那么,我想能令这些网友满意的解决方式无非这样两种:(1)彻底免费;(2)维持原有收费。
假如,您所在的单位向客户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和产品,为此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、物力和财力,但许诺彻底免费,或者不增加任何收费,那么这样的企业恐怕是维持不了多久的。
所以,必要的收费和必要的利润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很正常的。为什么要讳谈利润呢?只要赚取的不是超额利润,不是违法的利润,就是正常的。
3、 怎么看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对比?
在国外,有线和卫星电视运营主要是私有化的,地面电视则是国营,因为地面广播电视占用无线频谱资源,这是国家需要统一管理的有限战略资源。
因此,在欧美等发达国家,有线和卫星电视的数字化都是企业老板自行决定,比如默多克的BSkyB。而国外政府所谓的数字电视发展计划,主要是指地面数字电视的发展计划。比如美国,通过发展地面数字电视,节省了频谱资源,将空闲频谱进行拍卖,政府获利100多亿美元(仅仅是一次拍卖所得,类似拍卖会搞多次)。利用这些收入,一方面填补政府财政赤字,另一方面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地面数字电视机顶盒补贴。
在我国,有线、卫星和地面都属于国有的,因此有一个次序发展的问题,将来也会形成互补发展的格局。这需要一个过程,就像中国的很多领域的改革一样,都是次序渐进的。
有的网友说,中国距离欧美的发达程度相差甚远,不应该与他们强行接轨。这一点我同意,但是这个话题太大了,牵扯的领域和深层次原因很多,远远不止数字电视的范畴——比如,国航飞境外的航班燃油税都下调了,但是国内航线的却在涨,国际油价涨钱的时候与国际接轨,降价的时候不与国际接轨,呵呵——这些问题,咱们讨论了也不会有结果。
还有很多网友的细节问题暂不一一作答了,因为纵观各种回复,恐怕“心结”和“心态”是主要的,技术性的问题是次要的。一项新事物、新产品、新服务在推广伊始,解开用户的心结,让用户保持愉悦的心态,是赢得市场的关键——从这个角度讲,广电运营商确实做得很不够,毕竟开始市场化运作的时间还较短,需要积累和沉淀。
我个人以为,言论自由是天赋权利,但是一味抱怨恐怕不解决问题,不妨照章处理、依法办事:如果觉得数字电视不好,在上网宣泄之余,用脚投票,退网算了;如果不想退网,可以打有线电视运营商处的热线电话投诉;如果投诉不解决问题,可以参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起诉运营商违约,由法院进行判决。